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96號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被 告 趙永青
蕭國憲
張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8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