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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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429號
原 告 張賜德
被 告 李曾秀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曾秀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叁仟玖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