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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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442號
原   告  彭玉琴
訴訟代理人  周仲瑜
       彭德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秀蓮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
拾萬陸仟伍佰元(如附表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
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原告繳納之壹仟元,尚需補繳壹萬壹仟玖佰
柒拾玖元,茲依同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並須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土地面積114平方公尺1/3(權利範圍)127,000元(公告
現值)÷4(樓層數)=1,20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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