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六號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