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告丁○○
丙○○庚○○己○○辛○○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被告福臨實業
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