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十)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輔佐人乙○○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94年9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4年11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13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