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34號再審原告乙○○
丙○○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再審原告減縮為一百三十六萬八百七十七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二萬一千八百四十四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