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十一)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應明銓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5月10日執行羈押,至同年8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范清銘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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