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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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微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華儷園管理委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