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抗字第63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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