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5月4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陳嘉年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