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1日執行羈押,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