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八)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一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孟南洋 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
王聰明 律師 柯清貴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孟南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孟南洋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三月二十八日、五月二十八日、七月二十八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