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七)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七)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 孟南洋 選任辯護人 馬潤明 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孟南洋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孟南洋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