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529號
聲請人即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即 甲○○
被 告 之1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鄉○○村○○路○段185之
14號8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上揭規定,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