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零叁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