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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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1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關於被告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