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現金卡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