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亦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
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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