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瑞士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民國98年12月29日民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人「甲○○」應更正為「吳東
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法定代理人甲○○已變更為吳東
興,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應予准許之,本件原判決確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