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中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竊取之贓物「LINNT綜合巧克
力」應更正為「LINDT綜合巧克力」。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