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72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