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蔡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協順 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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