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提起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大焜 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 林財安林張秀銀
  、 林淑貞林淑珍 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
  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3,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
  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惟前揭土地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646號判決分割,請一併注意訴訟聲明有無隨之更正之必要
  )?
三、被繼承人林大焜之繼承人向國稅局辦理繼承登記所檢附資料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