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提起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大焜 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 林財安 、 林張秀銀
、 林淑貞 、 林淑珍 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
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3,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
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惟前揭土地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646號判決分割,請一併注意訴訟聲明有無隨之更正之必要
)?
三、被繼承人林大焜之繼承人向國稅局辦理繼承登記所檢附資料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