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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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84號
原   告  林允生
被   告  莊寶玉
       高明德
       莊慶發
原告林允生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被告莊寶玉、高明德、莊慶
發提起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771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歷審裁判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2 年度 花簡 字第 284 號裁定(102.09.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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