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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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84號
原 告 林允生
被 告 莊寶玉
高明德
莊慶發
原告林允生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被告莊寶玉、高明德、莊慶
發提起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771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