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41號
原 告 蘇國寧
被 告 李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上開
被代位分割財產之房屋稅單或最近買賣契約書或其他交易價
額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2年9月9日、同年月11日分別送達原告及被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8、9頁),而查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紙及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稽(本院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卷第
10、11、13、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