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林忠信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與被上訴人明基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3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4,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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