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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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原告 林容琦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房彥輝 律師

被告 王清奇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8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清奇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林容琦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8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於上開撤回告訴時,亦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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