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原告 林容琦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房彥輝 律師
被告 王清奇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8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清奇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林容琦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8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於上開撤回告訴時,亦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