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花原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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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花原易字第9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清賢

選任辯護人鄭敦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清賢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2月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胤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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