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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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52號

原告 楊明儒

被告 許克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91號傷害案件(嗣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簡字第27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

法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曉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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