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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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16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朱文瑞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揭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調閱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附此指明。又請原告一併提出所特定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