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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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映年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87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