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