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調字第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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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段1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馬宇蓁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57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代 理 人 甲○○ 到
  代 理 人 馬宇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擴張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四七九四二元,利息不變。
  理由後來測量發現佔用面積擴大。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於每月二十日前各給付肆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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