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調字第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段1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馬宇蓁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57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代 理 人 甲○○ 到
代 理 人 馬宇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擴張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四七九四二元,利息不變。
理由後來測量發現佔用面積擴大。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於每月二十日前各給付肆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