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60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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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60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23日上午9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消
費明細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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