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秩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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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重秩字第205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戊○○
丁○○
乙○○
丙○○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10
月3日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6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戊○○、丁○○、乙○○、丙○○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
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各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三級毒品K他命共計四包(毛重三點八公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甲○○自民國(下同)96年7月1日23時起至同年8
月25日23時20分止、戊○○自94年起至96年8月25日19時
許止、丁○○自94年起至96年8月25日19時許止、乙○○
自94年起至96年8月25日19時許止、丙○○自95年起至96
年8月10日23時許止。
(二)地點:台北縣蘆洲市○○○路○段○○○巷○○號及台北縣蘆洲
市○○○道○○號5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戊○○、丁○○、乙○○及丙○○於警
詢時之自白。
(二)甲○○經警於96年8月25日23時許在台北縣蘆洲市○○○
路○段○○○巷○○號查獲;戊○○、丁○○、乙○○及丙○○
經警於96年8月26日00時許在台北縣蘆洲市○○○道○○號
5樓查獲。
。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載明扣押三級毒品K他命共計4包,毛重3.8公克)及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呈現
陽性反應附卷可稽。
(四)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甲○○所有三級
毒品K他命共計4包(毛重3.8公克)為證。
三、扣案之三級毒品K他命共計4包(毛重3.8公克)為被移送人
甲○○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
併予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96年10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96年10月24日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