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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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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