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7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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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9792號
原   告 金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簡字第979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民國96年2月至5月間共5次向原告訂購以下貨品:⑴
96.3.19訂單,96.3.22出貨-30組基礎螺栓,1組/800元,含
稅共計25,200元,有訂單購及逕送埔里均頭國中由現場施工
楊志遠 簽收之出貨單影本為據,⑵96.2.26訂單,96.4.13
出貨-16支五米造型燈桿,1組/4,600元,含稅共計77,280元
,有訂購單及簽收之出貨單影本為據,⑶96.4.11訂單,
96.4.20出貨-16組基礎螺栓,1組/380元,含稅共6,384元,
有訂購搶及逕送雲林土庫之中連貨運托運單影本為據,⑷
96.4.25訂單,96.5.6出貨-51組基礎螺栓,1組/980元,含
稅共52,479元,有訂購單及逕送南崁由 林順成 簽收之出貨單
影本為據,⑸96.5.21電話訂單,96.5.21當日出貨-28組基
礎螺栓,1組/520元,含稅共15,288元,有逕送泰山南亞公
司之中連貨貨托運單影本為據。原告對被告之訂購均如期交
貨,品質亦毫無瑕疵,言明於出貨當月開具發票請款,原告
請款3月份25,200元、4月份83,664元、5月份67,767元,有
發票影本3紙為據,詎被告均未置理,並有存證信函影及回
執影本各1紙為證,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
利息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買賣價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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