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 洪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股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三0八七七六─五│1│100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三0八七七七─三│1│1000││├─┼──────────┼──────────────┼───┼────┼───┤│3│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三0八七七八─一│1│1000││├─┼──────────┼──────────────┼───┼────┼───┤│4│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三0八七七九─0│1│1000││├─┼──────────┼──────────────┼───┼────┼───┤│5│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三0八七八0─三│1│1000││├─┼──────────┼──────────────┼───┼────┼───┤│6│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四三八九八五─四│1│1000││├─┼──────────┼──────────────┼───┼────┼───┤│7│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五三二九一二─一│1│1000││├─┼──────────┼──────────────┼───┼────┼───┤│8│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一二九一九─二│1│200││├─┼──────────┼──────────────┼───┼────┼───┤│9│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二三七八0─七│1│300││├─┼──────────┼──────────────┼───┼────┼───┤│1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六八七八八─七│1│375││├─┼──────────┼──────────────┼───┼────┼───┤│1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0─NX─七九一0七─七│1│393││├─┼──────────┼──────────────┼───┼────┼───┤│1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九0九九八─五│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