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敏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義敏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4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佳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