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台灣豐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繼舜 法定代理人 陳憲政 兼法定代理人 陳憲彬
楊清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送達代收人 陳明敬 」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 吳明敬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