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城堡花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祐銓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惠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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