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上訴人即被告 符云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送達代收人 張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