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四一號
上訴人春曦彩色製版印刷有限公司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二千零六十四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萬六千四百元,除已繳六萬八千八百零二元外,尚應補繳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九十八元;另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二十九萬零四百四十八元,僅繳納一十萬三千六百六十八元,尚應補繳一十八萬六千七百八十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張蘭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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