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六號
上訴人弘興號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錦貴 上訴人聯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麟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複代理人 蔡佳呤 右二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家淳 律師被上訴人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 律師
景熙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李行一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