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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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一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初在高雄縣鳥松鄉長庚醫院外,以自己之鑰匙,竊取甲○○所有之車號000--八四九號輕型機車乙部供己騎用,嗣於同年八月十日十一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建國路口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十一時許在國軍高雄總醫院死亡,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乙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簡志瑩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