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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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三號
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凌有成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對被告乙○○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叁萬零肆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佰零柒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柒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零柒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信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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