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3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巫依芳 相對人 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則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許惠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建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1日至134年7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許惠玲於94年6月30日簽立借款約定書,向建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①1,400,000元②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114年7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許惠玲自101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011,841元②22,19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6年6月22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許閔雄 (登記原因:買賣),再於99年12月1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武雄(登記原因:信託),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借款約定書,增補條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2件、不動產異動索引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建華商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依金融機構合
併法之規定申請合併,並於合併後申請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5年11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476730號函准予照辦,併此說明。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3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49│建│188.68│8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350│建│1138.83│8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350-1│建│18.95│8分之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7│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2層樓房│60│64│12│平│全部││││海中街121巷5│南區朝皇│加強磚造│.6│.9│5.│方│││││8號│段349、3││3│9│62│公││││││50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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