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伊祭達道
許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2010元【計算式:(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0元×3540平方公尺)+(花蓮縣○○鄉○○段37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0元×3937平方公尺)=97萬2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林玲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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