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聖山神農殿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土地部分以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建物部分以最新市場交易行情計算,至於神龕、神像、神桌及其他相關器材則以該動產之價值為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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